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圖家屬送達再審裁定,社會關註的呼格吉勒圖最終被宣告無罪。再審判決主要內容包括:一、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儘管正義遲來,但冤案得以昭雪,仍是一件幸事。相關部門也表示,接下來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已告知呼格吉勒圖父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關註個案、個體命運之外,我們更應該反思的是冤案產生的土壤與機制。
  一方面,我們欣喜地看到,當年滋生呼格吉勒圖冤案的一些土壤已經或者正在消除和消失。比如,當年呼格吉勒圖案處於所謂的“嚴打”期間,一切從重從快,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只用了62天。但今天“嚴打”早已不再提,司法活動回歸常態化,今後這種草率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況應該會較少發生。比如,當年死刑覆核權並沒有收回到最高法院,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仍然是由內蒙古高院自行覆核的。而現在,死刑的覆核權已經上收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對於每一樁死刑覆核案件都相當慎重,像呼格吉勒圖這樣的冤案今後恐怕也很難通過死刑覆核。
  但另一方面,我們仍然看到,有些可能產生類似呼格吉勒圖冤案的土壤並沒有完全消失。其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並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儘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機制,但在實踐中,有些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得的證據並未真正得到排除。其二,“疑罪從無”的原則尚未得到徹底貫徹。呼格吉勒圖案在審理中,疑點重重,但其最終仍被認定有罪。今天,“疑罪從無”原則已經在刑事訴訟法中給予明確,但現實中,由於慣性思維,以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破案心切等因素,“疑罪從有”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除此之外,一些冤案得以昭雪的途徑和程序仍令人揪心和遺憾。一方面,冤案平反往往較難啟動,像呼格吉勒圖案,歷經10年才啟動再審程序,期間更有媒體多次刊發內參助其翻案。另一方面,冤案平反不少都是依賴“真凶再現”或者“死者複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都是如此。
  “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近年來,最高法院在平反冤案,確保司法公正上著墨頗多,有目共睹。呼格吉勒圖案得到糾錯,也是在這種背景之下。
  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角度,冤案昭雪讓人欣慰,但如何確保不再釀成類似的冤案,沒有下一個“呼格吉勒圖”、“趙作海”,才是尤須努力的方向。鏟除可能滋生冤案的土壤,不管是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不管是制度層面的還是執行層面的,相關部門都義不容辭。
  (原標題:【新聞觀察】惟願沒有下一個“呼格吉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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