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2-seo19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起拍價400萬港幣的“黃花梨”遭遇流拍,拿去鑒定卻被告知實際價值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藏家一怒狀告拍賣公司,要求返還收取的基礎費和運褐藻醣膠功效輸費,並雙倍賠償收取的費用16000元。近日,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拍賣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謹慎註意義務,返還一半基礎費7000元,退還全部運輸費2000元,駁回該藏家的其他訴訟請求。
  藏家:被拍賣公融資司誤導開高價
  鄭先生是廣州本地人,1999年左右,他在海珠區德興路廣東省土產公司的傢具店購買了一套柜子,當時柜子的標價是8800元,最後關鍵字排名以4800元價格成交,當時他並不清楚柜子是何種木料。
  鄭先生稱,2012年5月25日,由於越秀區某拍賣公司專業鑒定人員失誤鑒定,稱他的物品櫃是黃花梨木料,價值極高,最少值港幣400萬元,故誤導他將物品委托該拍賣威剛記憶體公司拿往香港拍賣,還先行收取了報關費、運輸費,雙方於當日簽訂合同,委托拍賣公司參加擬定於2012年10月至11月底前在香港舉行的“香港2012·秋季大型藝術品拍賣會” 。
  合同簽訂之日,鄭先生向拍賣公司一次性支付拍賣基礎費14000元、運輸費2000元,約定若拍品未成交,上述費用不予退還;拍品成交的,鄭先生按成交價的10%支付佣金給拍賣公司。拍品由鄭先生自行保管,以圖片形式拍賣。
  但到了拍賣之日,起拍價400萬港幣的“黃花梨”物品櫃卻遭遇了流拍。鄭先生稱,之後他委托廣東省林業科學研究院進行鑒定,確定物品櫃為紫檀屬花梨木料,實際價值不超過3萬元。2013年6月,鄭先生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
  拍賣公司:是藏家自身太過於自信
  拍賣公司辯稱,該公司並未對拍品進行過鑒定,拍賣公司也並非鑒定機構,只是提供中介服務,在委托人有需要的情況下,介紹相關人士為其提供咨詢意見,委托人採納與否,他人無權干涉,更何況最終起拍價是由委托人提供意見,拍賣公司無權干預。
  而鄭先生前往拍賣公司洽談時,只帶了一小塊木板給咨詢人員看,咨詢人員看後回覆說近似黃花梨木,建議鄭先生到專門鑒定機構進行專門鑒定,但鄭先生卻堅信其物品就是黃花梨木。在沒有作進一步鑒定的情況下,鄭先生要求將起拍價定為港幣400萬。由於當時拍賣公司工作人員經目測後認為拍品近似黃花梨木,所以才在合同附件上填寫“黃花梨柜子”。
  拍賣公司提供的一份《優惠申請表》還註明:優惠原因為客戶東西不錯,應交28000元,先交16000元,成交後再補12000元,未成交不補款。
  拍賣公司認為,投資藝術品或進行藝術品的拍賣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委托人不能因為拍品流拍而歸責於他人。
  法院判決
  拍賣公司未盡謹慎註意義務
  針對鄭先生提出的拍賣公司存在欺詐的行為,越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拍賣公司作出“近似黃花梨”的結論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主觀故意,故鄭先生要求解除拍賣合同,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拍賣公司是否盡到義務的問題,法院認為,《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可見,拍賣企業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賣時,是否對拍賣標的進行必要的鑒定、是否核實拍賣標的有關情況,是衡量拍賣企業是否謹慎經營和盡到專業機構應有的勤勉、註意義務的標準之一。
  本案中,拍賣公司在接受鄭先生委托時只是判斷拍品為近似黃花梨,在鄭先生沒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沒有其他充分依據使拍賣公司確信拍品屬於黃花梨木質的情況下,拍賣公司即接受委托,併在拍賣合同上將拍品標註為“黃花梨柜子”,還印製拍賣圖錄進行展示,而不作出“近似黃花梨”的標識,其行為有悖專業拍賣機構應具有的謹慎註意義務,但拍賣公司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付出了一定勞務,根據公平原則,認定報酬比例以其收取的基礎費50%即7000元為宜。
  最終,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拍賣公司退還鄭先生基礎費7000元,退還運輸費2000元,駁回鄭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起價400萬“黃花梨”流拍一鑒定價值還不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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